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1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科(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珠山湖大道230号孵化器大楼18层。
法定代表人饶火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工业园区富民路一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14民初31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20日冻结了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日田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