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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2执27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7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8JQD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782民初7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3834.17元,诉讼费25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交出机动车的通知,但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持有金华市诚晨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60%的股权、金华市奥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院已裁定查封,经询问申请人,其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股权;被执行人***有35924元存款,本院已裁定扣划35924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35924元,扣除本案诉讼费2584元、执行费3834.17元、罚款1000元,分配28505.83元至***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2016)浙0782执9188号案件,无剩余款项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机动车,本院已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782执27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