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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广州威德玛环境仪器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1143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威德玛环境仪器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工业区红棉大道48号1#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因机构改革,该局的相关行政职能现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花环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停止生产(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涉案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涉案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且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准予执行的情形,现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上述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对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原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穗花环罚[201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