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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技、某某等与某某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8243号 原告:**技,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绿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广东威德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红棉大道48号W1-6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FF36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州威德玛环境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红棉大道48号1#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7565229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技、***、***与被告***、广东威德玛环境试验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威德玛环境仪器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尹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