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702民初536号
原告: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墨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墨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