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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判决书 (2026)内0821民初1541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某分公司),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负责人:钱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该公司职员),男,199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某分公司),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负责人:殷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482.08元、住院伙食补助5100元、护理费8993.25元、营养费7500元、误工费27327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199693.62元、精神抚慰金6300元、鉴定费2870元、财产损失4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678.8元,以上总计333544.75元。双方同责,被告应当赔偿金额为333544.75×50%=166772.3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5年6月1日7时30分许,杨某某驾驶无号牌大中型拖拉机沿五原县丰济渠西碑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联通五份桥新塔线分支088光缆杆前”路段处,与路面悬挂的光缆线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侧翻,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事故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某大队处理,认定杨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医疗费:原告在某医院住院51天,支出住院费14866.03元,支出门诊费4610.55元;在某人民医院支出门诊费950元;在五原县某医院支出中药费1860元;支出外购药1195.5元,医疗费合计23482.08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 五、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为60-90日,取中值75天,护理费为51×142.75+24×142.75×50%=8993.25元。 六、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为60-90日,取中值75天,营养费为75×100=7500元。 七、误工费:经鉴定,误工期为120-180日,取中值150天,原告从事农业生产,事故发生时62周岁,误工费酌定为182.18元/天×150天=27327元。 八、交通费:500元(酌定)。 九、伤残赔偿金:原告的损伤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鉴定结果出具之日原告62周岁,残疾赔偿金为52829元/年×18年×21%=199693.62元。 十、精神抚慰金:6300元(酌定)。 十一、鉴定费:2870元。 十二、财产损失:4600元(酌定)。被告保险公司认可财产损失4600元。 十三、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原告儿子,虽已成年,但为肢体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扶养义务人为父母和妻子共3人,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3342元/年×20年)×21%÷3人=46678.8元。 十四、保险情况: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系事发地点线缆所有方,该公司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医疗责任限额为3万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7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以上原告的各项合理性损失为:医疗费2348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护理费8993.25元、营养费为7500元、误工费27327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为199693.62元、精神抚慰金6300元、鉴定费2870元、财产损失4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678.8元,总计333044.75元。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原告杨某某和联通某分公司负同等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联通公司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联通某分公司在被告中国人保某分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并签订了《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保险期间等内容,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符合公众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范围,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某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合理损失为333044.75元,被告中国人保某分公司应按事故责任比例50%即166522.38元赔偿原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鉴定报告不认可,鉴定意见过高,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原告未能提供无收入来源的证明,鉴定费属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1.关于鉴定报告中伤残等级问题,我院向保险公司送达鉴定报告的同时送达了异议通知书,保险公司接收鉴定报告后未在法院指定的异议期内对鉴定报告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故本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被扶养人***为肢体二级残疾(双手),无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3.关于鉴定费损失问题,鉴定费是为了查明和确定原告伤残等级和“三期”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现保险金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联通某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166522.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1818元,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181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本案已通过法信平台进行类案检索,路径为http://192.2.102.164/wenshu/v3/#/index?token=FbUTfFTPBTrIQMVrAQuTbSXq31Z3l8LfBCzvqbjgTWaNOHZC4DqPUepLZlE2VJLSUbVqoSLyLUjh%252fWp19DTkEQ5heMYqf%252fOQO8EBNYq7CD%252fZNn0oxCqrWDLLKXsFvOuJDKAgdfB4sIXZPiDhWreQHDN%252bi%252bdgnOBQtJTj6P9r7ZZOOVpOp1h26IDFmEahVZre%252fZrrVusuTxONS%252bpKAUlvOY0Ny4dv3y2EqKpi8ZnrEb8%253d&tokenType=jtoken&backurl=http%3A%2F%2F192.0.100.105。案例附后。 关键词: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