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26民初62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被告陈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