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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公某工程建设办公室、联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某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02民初2040号 原告:白城市公某工程建设办公室,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负责人:***。职务:主任。 被告:联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某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王某,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城市。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公某工程建设办公室诉被告联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分某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白城市公某工程建设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白城市公某工程建设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