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30民初3590号
原告:吴某某,男,1967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
被告:张某某,男,1960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负责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