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24民初91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XX。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5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