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4182号
原告:赵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某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姜某。
被告:沈阳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亓某,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源满族自治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赵某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沈阳某甲有限公司、沈阳某乙有限公司、亓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5)辽0113民初4170号案件,仅原告不同,各被告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律关系相同,原告申请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案的各被告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律关系亦相同,原告合并审理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辽0113民初417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