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旭劳务有限公司

巴州玲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青海宏旭劳务有限公司等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084号
申请人:巴州玲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子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段斯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天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巴州玲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455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巴州玲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提供了被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4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担保人,担保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730工程指挥部自愿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内650,422元财产作为反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担保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730工程指挥部名下银行账户内650,422元;        
二、依法解除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42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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