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财保24号
申请人:**,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533号建发曦城商业广场B座30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719********内的金额3759902.90元。申请人**在3759902.90元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宝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719********内的金额3759902.9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罗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