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2324执95号
申请执行人:***,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卓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与卓屹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字(2023)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卓屹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元,卓屹建设有限公司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卓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自动履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50元。以上款项卓屹建设有限公司通过转账方式转付至本案一案一账户。2023年8月9日,本院通过本案一案一账户将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转付至***指定银行账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转至本院账户。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由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案字(2023)1号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