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2994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NL77N,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光华路4号6号楼1**10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审查并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电子送达原告未签收,后又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原告送达上述文书,仍未投递成功,且原告并未在七日内到我院线下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