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衢州大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25民初1412号之一 原告:衢州大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衢州大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衢州大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衢州大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大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衢州大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