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

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2执保10号 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陕0102民初145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944519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西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944519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