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749号之一
原告:晋江明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拥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9795028U。
法定代表人:庄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旎、蔡安妮,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073701561K。
法定代表人:吴君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孟村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晋江明亮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另就与同一合同以晋江明亮机械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已立案为(2020)闽0582民初16212号。
本院认为,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已以相同合同、相同当时提起诉讼,应当并案审理。因此本案应当并入(2020)闽0582民初16212号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合并于本院(2020)闽0582民初16212号案件中审理。
审 判 长 林文晋
审 判 员 戴晓燕
人民陪审员 高如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