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涛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晋江明亮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涛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1749号

原告:晋江明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拥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9795028U。

法定代表人:庄明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旎,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妮,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073701561K。

法定代表人:吴君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晋江明亮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亮公司)与被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明亮公司诉称,**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明亮公司采购30型自动下料机,双方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明亮公司购买13台30型一自动下料机,金额总计808080元,**公司应当先付十台设备款621600元给原告,剩余三台的设备款186480元在**公司使用两个月内没有重大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明亮公司支付十台设备款621600元,明亮公司依约于2020年4月24日向**公司送货4台设备,2020年5月14日送货4台设备,2020年5月30日送货3台设备,2020年6月20日送货2台设备,至此。明亮公司已履行完交货义务。但**公司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公司仍有186480元的货款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向明亮公司支付货款1864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864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明亮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2020年9月3日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明亮公司提起诉讼,故应视为**公司已于2020年8月12日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先行立案,本案应依法移送至最先立案的法院,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本院与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明亮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本院立案,**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为本院立案在先,故本案应由本院继续审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同于起诉立案,被告**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北**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明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明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