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104661号之二
原告: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600弄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西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财产保全费569元,合计1155元,由原告上海易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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