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127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西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橡胶机械一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789号2、3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橡胶机械一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