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

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橡胶机械一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2127号 申请人: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镇西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橡胶机械一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789号2、3幢。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2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橡胶机械一厂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