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534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薛志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愚庭机电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紫荆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吴根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与愚庭机电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上网查询,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有津GR××**号汽车一辆,本院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江阴市澳星电气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37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