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8民初18548号
原告:某某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第三人:成都市成华区某某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营业场所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马某某。
原告某某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成华区某某园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力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