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原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初111号
申请人: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原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桃园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彭民生。
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原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207404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保全条件,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京都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404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