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2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苏汽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常州市神州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苏汽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8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执2520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路宽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