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民初2247号
原告:南京杭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号中商万豪***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号。
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南京杭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受理后,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本案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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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俞灵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