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津缆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津缆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延安电线电缆股份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执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津缆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2145XG。
法定代表人:王团鹤,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电线电缆股份合作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1008945X5。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申请执行人陕西津缆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电线电缆股份合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电线电缆股份合作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三原县人民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帐户仅有零星存款并对其银行帐户予以冻结.
3、本院通过传统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同日依据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22执8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亮
审判员 曹 粤
审判员 任宏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袁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