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津缆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财保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津缆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团鹤。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
被申请人:延安电线电缆股份合作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红。
申请人陕西津缆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安电线电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 6月4日作出(2020)陕0116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陕西津缆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津缆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延安电线电缆股份合作公司在建行延安分行营业部61001680031052500035账号内的人民币存款4600000元的查封、冻结。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津缆小猫电力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O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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