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2673号
原告: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22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如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如水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原告成都浦信科技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