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泸州永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314号

原告: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43630775X。

法定代表人:王利,成都市浦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兰,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永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江门镇光照村**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5582257001。

原告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永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泸州永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因此要求撤回起诉,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成都浦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相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牟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