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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连旅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民申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旅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旅桑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大民合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曾因不服案涉(2007)大民合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6月1日作出(2008)大立二民监字第14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的再审申请;***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8年11月15日作出(2008)辽立三民申字第268号民事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后,***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大检民(行)监[2019]2102000010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的监督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及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现已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裁定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