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孜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610号
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泉州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29154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志,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孜,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现服刑于山东省鲁中监狱。
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且被告**孜服刑于山东省鲁中监狱,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薛国岳
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
人民陪审员  李学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