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孜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67号
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泉州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291544。
法定代表人:李炳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志,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雨,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孜,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
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国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向青
书 记 员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