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34号
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泉州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291544。
法定代表人:李炳昌,总经理。
被告:**孜,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君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