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91民初1978号
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泉州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22915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山东省鲁中监狱。
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市东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