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爱尔斯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爱尔斯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792民初382号 原告:南京爱尔斯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企业社会代码913201161357608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德胜里18-47号,企业社会代码91210700MAOQCJNJX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爱尔斯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三江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立案。原告南京爱尔斯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爱尔斯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