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爱尔斯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爱尔斯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锦州三江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711执恢40号 锦州三江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南京爱尔斯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791民初401号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京爱尔斯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00000.00元。(及利息) (2)向支付***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12400.0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法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