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702民初2133号
原告:***,男,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锦州市XXXX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