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1004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东六道街6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77********。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劳动街19-31-1-2--2-90,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72********。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建设路39栋5号楼,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63********。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上王家村上王家2组143号,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91********。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泗河镇吉林村庞家屯3组,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60********。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新华路22组1012号,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63********。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新平安镇长征村庞家窝卜屯,公民身份号码:2223041973********。
被执行人: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工农大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1962045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10民终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0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75元、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