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1004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泗河镇吉林村庞家屯3组,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66********。
被执行人: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工农大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1962045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10民终2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2,4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7.2元、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