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4民初472号

原告: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阳市宏伟区工农大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196204542。

法定代表人:刘兴东,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刚,辽宁弘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第三人:张大旺,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崇宝、第三人张大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韩崇宝、第三人张大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与原告辽阳亿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龙昌、第三人张大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该两案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1004民初48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姜延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俊儒

书记员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