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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448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锦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德州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德州某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