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民终4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建筑科技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金属科技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建设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某科技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环保材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某建材销售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商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上诉人山东某建筑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某金属科技公司、济南某建设公司、青岛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科技公司、山东某环保材料公司、天津某建材销售公司、济南某商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1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某建筑科技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某建筑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某建筑科技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某建筑科技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