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槐商初字第213号
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以双方需要先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