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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与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槐商初字第213号 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以双方需要先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