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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恢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沭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省空调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16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6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