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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1734号 原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银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