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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福建某有限公司;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2民初10243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北京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