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2民初10243号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北京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