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7民初3283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默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因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已达成和解,故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