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民终20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某某塑料厂。
原审被告:长沙某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南京某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丹阳市某某有限公司。
上诉人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某某塑料厂以及原审被告长沙某某有限公司、南京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丹阳市某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4)苏11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